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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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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半岛按照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我委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决定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结合供给侧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和清理结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规定,取消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是对部分确有必要保留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单位性质分档降标。综合考虑各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对提供服务单位为企业性质的,原则上降标10-20%;对提供服务单位为事业性质的,原则上降标30-50%。

  三是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已被打破。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的服务收费一律市场化。

  取消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费等9项收费项目;降低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BOB半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等15项收费标准;放开地籍测绘服务费、拔地定桩放线服务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服务费等23项服务性收费,由服务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通过招标竞价的项目,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具体项目见附件《取消、降标和放开的服务收费项目》。

  1、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服务性收费是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正当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采用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规收费行为。

  2、各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最新的服务收费政策,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服务收费行为诚信监督,建立健全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禁止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4、各级价格部门要把此次公布的取消、降标和放开服务性收费纳入今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对涉企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确保减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湘价服〔2012〕39号、湘价函〔2013〕72号、湘发改价服〔2014〕1161号、湘价函〔2013〕82号、湘价函〔2013〕182号、湘价服〔2001〕18号BOB半岛、湘价服〔2013〕4号、湘价函〔2013〕112号、湘价服〔2011〕86号、〔2000〕湘价费字第284号、湘价服〔2005〕9号文同时废止。

  2、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2〕39号BOB半岛、湘价服〔2013〕131号)

  4、新建BOB半岛、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费(湘价服〔2011〕194号)

  按现行(湘价服〔2012〕86号、湘发改价服〔2014〕966号、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收费标准下调50%

  按现行(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4〕966号)收费标准下调30%

  9、涉及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费(安全性能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

  各市州按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文精神,制定了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下调10-20%

  按现行(湘价服〔2010〕51号、湘价服〔2013〕131号)收费标准下调20%

  按现行(湘价服〔2011〕194号、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收费标准下调20%

  2、拔地定桩、放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费(湘价服〔2012〕87号)

  9BOB半岛、环境监测服务费(湘价服〔2001〕18号、湘价服〔2013〕131号)

  10、担保服务费(住房置业银行商业性贷款担保、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湘价服〔2013〕4号)

  12、界址点测绘服务费和房产基础测绘服务费(湘价服〔2012〕154号)

  23、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湘价服〔2005〕9号、湘价服〔2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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