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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BOB半岛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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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半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决定建立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BOB半岛,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BOB半岛。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BOB半岛,应当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注册登记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对注册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核实BOB半岛,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作出符合注册登记或者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成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人,可以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地质勘查资质实行统检制度。每两年统检一次,每次统检时间为12月份。统检工作由原注册登记机关负责。

  统检时,注册登记人应携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填报《地质勘查资质统检表》,并接受统检。

  统检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统检专用印章;统检不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在统检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统检机关应当作相应的减类处理,并通知受检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关对统检中发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质,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注册登记人可以向原注册登记机关提出增类申请,原注册登记机关核实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应通知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遗失的,必须在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注册登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个月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概述、主要成绩BOB半岛、存在问题、明年工作计划、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注册登记人的从业能力及业绩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建立注册登记人的执业档案,将其执业行为、信誉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和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关在三年内不予其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和地质勘查资质统检表格式、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专用印章和地质勘查资质统检专用印章式样,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国土资源部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外商、港澳台商申请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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