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篇文章,该收场了。文章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勘单位改革,二是找矿突破。两者都是大事。现面把这篇文章关注的基本问题归纳如下,希望能够进一步从法律、地质、经济层面将其阐述清楚。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国家出资形成国有企业的资产在法律上本来近乎公理,无须解释。但现在需要使劲解释,就是一种悲哀了。国家向国有企业注资,不形成资产那能形成什么呢?
国家出资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矿业权就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资产的权益。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两条连读的意思是:国家出资形成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资金。”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地勘单位虽然尚未成立公司,但按照改革有关政策,拟转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应通过清产核资,转为市场资本,国家不会抽逃资金。即使国家将企业的资产出售,也属将计划经济资产转为市场资本的行为,不算抽逃资本。只有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拿走,仍然占据该企业的所有者席位,才叫抽逃资本。
结论:国家出资形成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后BOB半岛,不得抽逃资金。
依据1: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 6)——《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规定,可将矿产勘查费用支出转换为矿产勘查评价资产(表1)。表2是一家名为Eco Oro的矿产公司的财务报表,表中列出了按IFRS 6转换的公司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资产。
依据2: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温哥华创业板上市的初级矿业公司,要求拥有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即本系列文章所称的“探矿权资产”,分一级矿产权和二级矿产权(前文称“一级矿区”和“二级矿区”)两个级次。对它们上市的探矿权资产要求如下。
B开展了详细的地表地质、地球物理和/或地球化学勘查,且至少一个钻孔或其他详细取样(如沟渠或地下开挖取样)的初始阶段已完成的矿产权;
C通过对该矿产权进行钻探或其他详细取样,确定已达到了具有潜在经济或经济实物化的矿产权要求;
D要求提供一份独立的地质报告,根据先前勘探的结果,报告应建议制定至少投入50万美元的第一阶段钻探(或其他形式的详细取样)计划;或独立的、积极的、可行性研究表明,该矿产权能够从后续运行中产生积极的现金流。
初级矿业公司是以探矿权产权为经营对象的公司,把初级探矿权提升为高级探矿权,赚取之间的差价。因此,探矿权产权是初级矿业公司的命根子,证监会也把探矿权产权置于上市要求的第一条。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将转型为初级矿业公司一类的市场主体,探矿权是它们核心资产就不言而喻了。
依据3: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9年财税第49号文《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是指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取得矿区权益和勘探、开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固定资产。”文件所说的“矿区权益”即探矿权的资产权益。按照这个规定,“油气资产”的财务处理标准有两项:①购入油气资产的成本,即油气探矿权资产的购买成本;②自行勘探的勘探费支出。这两项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第6部分——《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资产的转换方式完全一致,用成本法处理,与国际已经接轨了。这就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记账上,探矿权资产进入了财务账目的资产负债表,具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性。对油气资产可以如此处理,那么固体矿产的探矿权购置费和勘查成本也可计入探矿权资产。这就表明国家在会计制度上已承认了探矿权是一项企业资产而不是任何税费。为什么油企可以作为资产处理BOB半岛,而矿业要作为名为“价款”的税费处理呢?我们知道,探矿权价款=勘查成本+勘查利润。作为资产,仅记账为勘查成本或探矿权购置费(矿区权益);作为价款,则连本带利都收走了。对从事勘查的地勘单位或其他勘查企业而言,这是致命的一击。
依据4:我国于1999年~200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地勘队伍改革方案文件中关于把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说明当时已明确探矿权就是地勘单位的国有资产,后来为什么停止了这个政策,情况不清;国务院文件的这一条是否废除,也未作任何说明。
结论:不仅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矿产勘查与评价》规定矿业权购置费和勘查投入是探矿权资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9年财税第49号文也规定矿业权购置费和勘查投入是探矿权资产。请财政部把2017年35号文与2009年49号文对照一下,自行废除35号文,把“价款”退还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就自行终止了。道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费金来源于价款(国务院2017年29号文);价款是勘查投入+勘查投入的收益,其中勘查投入以成本方式转化为国有企业资产,勘查投入收益是国有企业利润;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缴纳,其余留给国有企业。这样一来,就没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容身之地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计划经济时期的部分事业单位转向市场经济的企业改制,其核心是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转变为资本管理,这是国家经过多次探索,最后确定的改革方向,适用于全国所有企事业改制对象,地勘单位也无例外。
改制有两个要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后者不是本文讨论内容,前者则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探矿权资产在改制中的走向问题。
明晰产权指的第一层意思是要明确资产的产权关系:谁是所有者,谁是经营者。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国家,企业就是一个车间,没有产权的概念。要进入市场了,于是国家明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管资本;企业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和经营国有资产。明晰产权指的第二层意思是要清产核资,搞清楚企业有多少资产,可核算为多少资本,因为在市场上是资本操作而非资产操作。2003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号令发布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这一条简单说就是在改制之前要来一次全面清产核资,最后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即是一个由“资产”向“资本”的转换过程。有了资本,企业就可以入场了,这个“场”,就是市场。
地勘单位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一个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同全国所有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企事业单位一样,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清产核资和建立法人管理结构的要求进行改革。如果开展清产核资的话,对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而言,探矿权是核心资产,必须将其核算清楚后转换为国家资本金,即使没有国务院关于地勘单位改革方案规定的将探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按照国家改革的资产转资本金的整体要求,也应这么做。
结论:全国所有的企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转型,都必须按国家的统一要求“清产核资”,把企业的资产核算为进入市场的资本。地勘单位也不例外。对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把探矿权资产转换为地勘企业的资本金。
地勘单位要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型,转型为什么样的企业呢?这个问题是谁说了都不算,只有国家说了算。因此,我们要抛开一切其他的转型思路,把注意力集中到国家对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上来。这个要求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核心是将行政管理体系转变为法人治理结构。对此国家有一系列文件规定,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要讨论的是,在完成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后,这个企业的产业性质与经营方向如何定位?
按照国际产业分类,矿产勘查是矿业的组成部分;按照国际矿业界的共识,矿产勘查属于初级矿业产业,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企业被称为初级矿业公司(junior mining company);矿山开发属于高级矿业产业,以大中型矿山开发为主业的企业被称为高级矿业公司(senior mining company)。这个定位,我们应该遵守,否则会自闭于世界。
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完全符合转型为初级矿业公司的要求,因此应充分吸取国外初级矿业公司的公司体制和运行机制经验,把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办成具有国际水准的初级矿业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在企业名称上冠以 “初级矿业公司”词语,国外没有一家公司这么冠名的,搞勘查的多称为“××资源公司”,搞开发多称为“××金属公司。如我国要保留老字号队名,如“203地质队”,将公司命名为“203地质资源公司也无不可,甚至叫“203地质队资源公司”都是可以的。
结论: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的转型目标是初级矿业公司,以矿产勘查、特别是以找矿为主业;如果经营得法,可上升为以矿山开发为主的高级矿业公司。初级矿业公司必须在体制机制上符合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要求,但在产业定位与经营方向上应与国际矿业界保持一致。
在我国的企业与部分事业单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有市场资本。待转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把计划经济遗留的资产转换为资本,进入市场。但这种资本是一次性的,企业的发展、扩大、亏损需要有新的常态性的资本来源。在计划经济时,国家会源源不断地为企业提供这些资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除了创立新的大型国企外,原则上不再供给资本了,需要企业从市场上获取资本。经过30余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为各类企业常态性筹资的资本市场——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按照企业规模与风险大小,分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满足了我国相当大部分企业的筹资需求。但对于矿产勘查类企业,在国外是创业板的主要上市公司,在国内虽屡有倡议,尚无动静。
本系列文章(五)以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温哥华创业板为例,论述了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建立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是世界上矿产勘查队伍最大的国家,它们由计划经济体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如果没有相应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其生存和发展是没有保障的,从而影响到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也是没有保障的。
温哥华创业板对初级矿业公司的上市要求见表5. 图1显示初级矿业公司的上市与运行过程。
结论;如果有了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就可以将计划经济留下核心资产——探矿权转换为资本进入市场,然后在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中获得常态化的资本来源,从而进入稳定的市场化发展轨道。
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就是生产要素市场;这个体系,就是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矿产勘查是一项产业活动,需要有一个矿产勘查要素市场和矿产勘查要素市场体系。
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初级矿业公司运行的要素市场之一,但不是全部。除资本市场外,还需要矿业权资产市场(我国习惯称“矿业权市场”)和矿产勘查服务市场。矿业投资活动、矿业权资产转让活动和勘查活动共同构成矿产勘查要素市场。
探矿权资产市场我国称为矿业权(mining right)市场,在国外称之为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市场。两个名字把矿业权人法律的权利和资产的权利分开了,政府只能对法律的权利进行管理,对资产的权利不得干涉。矿产权市场的活动内容主要是矿业权资产转让,包括探矿权资产的出售、合资、期权、并购等。无论是国家出资勘查获得的探矿权资产,还是非国家投资获得的探矿权资产,都应该拿到这个市场上来交易,政府不入场干预。但我国由于只有“矿业权(mining right)”这一个名称,缺少“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术语,于是法律的矿业权是“矿业权”BOB半岛,资产的矿产权也是“矿业权”,矿产权(我国的探矿权资产)就落到政府手中了。不仅国家出资的探矿权资产转让(我国法律只有转让,没有出让用语)被政府管制,企业之间的探矿权资产转让也被管制,破坏了党关于要素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要求。我国如不像国外那样把“矿业权”与“矿产权”分开,目前这种政府深度卷入和控制探矿权产权交易的局面就很难改变。
矿产勘查服务是另一个重要的矿产勘查生产要素,其内容包括投资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工程服务、设备服务等。国外矿业公司不养生产施工性质的队伍,所有矿产勘查的技术活动和工程活动均通过签订市场承包合同实施。对矿产勘查而言,在各种服务中,咨询服务最为重要,特别是投资咨询、地质咨询、设计咨询、储量估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这些咨询往往涉及到项目的成败,具有整体意义。我国的矿产勘查咨询服务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与国外的矿产勘查咨询服务市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结论:矿产勘查投资、探矿权资产和勘查服务三大生产要素构成矿产勘查要素市场,为市场的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了活动的平台,推进矿产勘查业在市场中的生存和发展。由于缺乏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术语,我国的探矿权资产市场受政府严密控制,难以正常发展。
在2021年全国“出让”的探矿权中,无一例可开展找矿的初级探矿权,可见这个“出让”对找矿的杀伤力之大。如果恢复“申请”,并采用“申请在先”决定探矿权取舍的办法,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出让”已成为找矿突破的死敌。为了追究“出让”的合法性,让我们来看一下“出让”大事记:
1986年~1996年:《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无“出让”术语;
1998年:国务院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无论国家出资还是非国家出资,矿业权交易均属转让性质;
200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把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规定为出让对象,把矿业权人出资勘查的矿产地规定为转让对象,改变了国务院242号令将所有矿业权交易行为均定义为“转让”的上位法规定;
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BOB半岛,取消了国家出资限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类型,把绝大部分矿业权纳入出让范围;
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各省纷纷建立交易机构,为矿业权出让提供操作平台,矿业权“申请”被全面冻结,“出让”成为取得矿业权的唯一途径。
从2000年到2006年,完成了“出让”诞生、“出让”限于国家出资、“出让”扩展到所有矿业权和各省建立“出让”平台的过程。从此之后,“出让”一词益发不可收拾,在两部文件中大行其道,几乎是无“出让”不成文、无“出让”不成权了。
“出让”一词的要害是:第一,他的诞生、发展和最后成为两部文件的主流用语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第二,它严重混淆了法律的矿业权(mining right)和资产的矿业权(mineral property)的概念。将行政的手伸向市场,夺取企业的合法收益,演变出“矿业权出让收益”这笔巨大的非法税费。第二个问题笔者将在另文中讨论,这里只谈第一个问题。
从2000年“出让”诞生起,到2006年完成“出让”对矿业权的全面掌控止,所有关于“出让”的规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规中均找不到这个术语。因此“出让”是个空降之物,是个没有法律户口的黑孩子,上位法应将其废除。如果任其继续控制我国的探矿权发放,找矿突破就是死路一条。图3显示“出让”的诞生及替代《矿产资源法》矿业权“申请”的过程。
结论:“出让”不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矿业权制度法律术语,“出让”以及由“出让”导出的“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均属无效。“出让”制度已严重破坏了我国找矿突破的政策环境。“出让”的实质是把企业矿产勘查投资获得的资产(资源量、储量)出让与矿业权出让(竞争性取得矿业权)混为一谈,用矿业权出让绑架投资资产出让,从而把本属于企业的收益收入到政府财政囊中。
要说清楚找矿突破的概念,必须首先讲清楚找矿的概念。找矿与勘探是两个性质差别很大的阶段,在国内外的教科课书中均将其分别开来,只因我国将原来的“找矿勘探”改为“矿产勘查”,才模糊了两者的界限。通过以下三点,可以讲清楚这个问题。
第一,找矿的概念由来已久,国外至少在1899年就有了了找矿学科,这一年Henry Stafford Osborn出版了《找矿者寻找和简易鉴定矿石和其他矿物野外工作手册和指南》,这是关于找矿的一本经典著作,到目前还在再版。找矿被认为主要对地表进行调查、以手工方式采样的矿产勘查活动。1938年发明用钻机进行地下探测后,才有了现代勘探地质学,可以精确地进行三维矿体圈定和储量估计。从此找矿被定义为以地表调查为主的发现矿床和最终确定找到矿床的过程。
第二,我国的教科课书一直称为“找矿勘探地质学”。“找矿”是其前一部份,“勘探”是其后一部分。“找矿”的内容是寻找、发现并最终肯定找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查,辅以少量钻探取样。找矿的目的是提出下一步是否进行更详细勘查的依据;勘探的工作内容是加密钻孔,获取更详细的资源量、品位、厚度与矿体形态数据,目的是为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
第三,国外证券交易所把以从事找矿为主的矿业公司称为初级矿业公司,其工作对象为没有找到矿的初级探矿权,通过找矿发现矿石,最后估计推断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是找到具有商业意义矿床的标志,因此找矿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勘查工作阶段。
国外没有“找矿突破”的说法。“突破”带有感彩BOB半岛,行政部门喜欢,科技人员慎用。我们用用无妨,但一定要把找矿突破定个标准。本文提出项目找矿突破与全局性找矿突破两个概念。项目找矿突破指的是按CRIRSCO储量报告国际标准,一个项目在完成靶区圈定后,经个别钻孔验证采样发现了矿石,最后经少数钻孔结合物化探异常估计了推断的资源量,就算该项目取得了找矿突破。全局性找矿突破指的是在项目找矿突破中找到了大中型矿床。
结论:找矿是一个以地表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工作为主、采用少量机械取样的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包含靶区圈定、个别钻孔取样验证和估计推断的资源量三个阶段。如果一个项目找到了矿,就视为实现了项目找矿突破;如果找到的是大中型矿床,就视为实现了全局性的找矿突破。
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勘单位是打工仔;不过当时企业没有利润的概念,所有企业都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一个车间,都在为国家打工,国家是全国唯一的业主。国家赚到的钱最后用到建设和人民生活身上,没有资本家,人民是主人,因此每个单位、每个人也是在为自己打工。进入市场经济后就不同了,国家把资产交给企业自主经营后,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中有独立法人地位、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家不干预它们的经营活动,但它们要对国有资本负责。地勘单位作为一个未来的国有企业,应该是对国有资本负责的实体而非为地方政府的矿产勘查投资打工的实体。地方政府正确的做法是,把所有的勘查基金以国有资本金的的方式注入到地勘单位,纳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地勘单位要对资本金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国家缴纳利润。但实际的情况是:地方政府从财政中拿出数十上百个元建立勘查基金,由基金中心以矿业权人的身份掌控,找一个地质队打工,找不到矿财务销账(是事业性拨款),找到矿高阶招拍挂出售(属市场性高额利润)。这种无风险勘查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
地勘单位作为一个打工仔,属于施工承包性质,不是一个初级矿业公司应有的对勘查投资负责的行为;而地方政把找到矿的项目走市场路子算利润账、把找不到矿的项目走事业路子列入核销账,隐瞒了找矿的勘查成本,无法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盈亏状况。地勘单位常年打工,矿产勘查主业逐渐退化,若干年后,将完全丧失矿产勘查能力。因此,地方基金中心作为矿业权人、地勘单位打工的模式是不可取的,对国家和地勘单位都是巨大的损失。
国有资产必须由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来占有和经营,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才能使国家投入的资金也好、地方基金也好保值增值,因为它们懂得怎样找矿,遵守商业性勘查财务规则,有了利益,有了压力,就会高效、低成本地把矿找出来。此外,地勘单位成为市场主体后,担负着国家资源安全的重任,而资源安全与企业发展的利益是一致的。地勘单位如果是一个打工仔,找到矿和找不到矿都一样,找矿项目的投入产出远不及作为一个运营资本的初级矿业公司效率高。
结论:地勘单位作为打工仔,不能尽到国有矿产勘查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地方政府授权、基金中心成为矿业权人、地勘单位打工的勘查投资管理制度,使得投资者与打工者利益分离,造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假象,也使得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的主体不明。
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我国以地质队为主体的地质队伍体系。地质队伍为建立我国完整的工业体系立下了头功。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地勘队伍”的概念。地勘队伍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我国矿产勘查的主力军,在转变为初级矿业公司后,仍然应该是矿产勘查的主力军,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由计划来确定:经费预算、人才物安排均出于计划,政府是资源安全的保障者。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由市场来确定:投资、资产、产品均出于市场,企业是资源安全的保障者,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矿业企业越强大,国家的矿产资源供应链就越安全,其中又以矿产勘查为资源安全的源头,对保障资源安全起着全局性、决定性的作用。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位居供应链的源头,理应成为找矿突破的主力军。
第二,按储采比计算,我国矿山储量到2035年左右将耗尽,必须在今后15年内,紧急安排相当大数目的找矿项目,以弥补部分耗竭的储量。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在计划经济时期约占总数的70%左右,但自2000年改革启动以来,由于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探矿权资产被以税费的方式剥夺,它们只能靠承担各种非矿市场项目度日,矿产勘查队伍已高度分散,人数减少、业务方向零乱,长此以往,原本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的找矿武功就废了,谁来承担国家找矿勘探的重任?因此,应该在部署新一轮找矿突破计划的同时,让一部分有实力的矿产勘查地勘单位回归主业,重整雄风,再立新功。将地勘队伍视为找矿突破的主力军,不仅是国家资源安全的需要,也是当前分散的地勘队伍扩充、重整与改革的需要。
第三,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拥有建国以来最完整的矿产勘查原始地质资料。这些队伍最熟悉这些资料,最有能力从中优选并将其转化为初级探矿权,高效地提高新增探矿权数目,这是任何其他单位所不具备的。如果任由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在市场上讨饭度日,5~10年后,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不复存在,国家这些宝贵的原始地质资料也将消失殆尽。
第四,除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外,全国难以找到更好的找矿突破接替者:公益性地质机构不能参与找矿勘查,矿山和民营投资者对勘查的兴趣集中在详查和勘探,不会投资初级探矿权。这就是说,在我国除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外,要实现找矿突破,唯地勘单位可托以此任,此外别无选择。
结论: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是找矿突破的主力军,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历史选择,在计划经济年代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回归主业,转型为市场主体,将继续起到找矿突破主力军的作用。它们在找矿能力、资料优势、保护原始地质资料永续利用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