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支撑作用,谋划部署我省未来一段时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制定《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基期年为2015年,规划期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全省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投入持续增长,主要矿种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大幅度增加,矿业布局趋于合理,矿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矿山总数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5年年底,全面实现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前两个阶段目标,重要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基本实现全省基岩区1∶5万地质调查及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远景调查全覆盖。规划实施期间,新查明矿产地146个,其中大型73个、中型68个、小型5个,主要矿产新增查明资源储量:煤炭66.39亿吨、铝土矿3.73亿吨、铁矿4.74亿吨、金矿(岩金)325.8吨、银矿(金属量)12139.13吨、铅矿(金属量)272.24万吨、钼矿(金属量)166.68万吨、天然碱6419.1万吨、岩盐261.62亿吨、熔剂用灰岩2亿吨。
矿业布局趋于合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比较优势,逐步建立了煤炭、石油天然气、铝(粘)土矿、钼多金属矿、铁矿、金银矿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后续产业基地;持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矿业布局更加合理,为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结构调整初见成效。总量调控、分区管理、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等措施得到严格执行,矿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矿山总数由2010年的4488个大幅减少至2015年的2608个,符合矿山数量维持在3636家以下的规划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比例调整到15.7%,远高于7%的规划目标。
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制定并发布了铁矿、铝土矿、金矿、钼矿、耐火粘土矿、水泥用灰岩、天然碱、珍珠岩等主要矿种的“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标准,实施一批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建设2个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煤矿、金矿等主要矿山达到了国家“三率”标准要求,矿井煤矸石资源基本得到利用,钼矿伴生铜、钨等金属及中低品位铝土矿得到有效利用,全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制定了《河南省发展绿色矿业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方案》,以绿色开采、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为核心,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谐矿区建设等工作,实施36家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带动了我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
矿山地质环境明显好转。颁布实施了《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初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全省累计投入治理资金20.6亿元,重点实施了焦作、灵宝等资源衰退型城市综合治理,“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矿山复绿和济源、永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治理总面积7116公顷,建设矿山公园4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走出去”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开拓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我省地勘单位利用中央地勘基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开展国外矿产勘查项目超过100个,在多个国家建立了勘查开发基地,其中在几内亚发现并评价铝土矿资源储量32.76亿吨,为优势产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的资源保障和有效的地质服务。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已发现矿种143种,查明资源储量矿种106种,已开发利用矿种93种。载入《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地2557个,其中大型286个、中型397个、小型1830个、规模未划分44个。
优势矿产。钼矿、耐火粘土、天然碱、珍珠岩等优势矿种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国排第一位。其中,钼矿575.85万吨、耐火粘土矿3.03亿吨、天然碱13498万吨、珍珠岩10036万吨。其他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煤炭346.58亿吨、铁矿20.7亿吨、铝土矿10.7亿吨、金矿(岩金)615.58吨、银矿(金属量)14454.56吨、晶质石墨(矿物)888万吨、岩盐343.6亿吨、煤层气3.17亿立方米。
资源特点。主要矿产资源集中度高,具有组合优势,适合综合勘查、互补型开发,有利于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矿业及矿产品深加工体系。共生、伴生矿产地占矿产地总数的61%,煤炭、铝土矿等复合矿区较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前景广阔。
勘查现状。目前共有探矿权887个,勘查矿种以铅锌矿、铁矿、金矿、银矿、煤炭、铝(粘)土矿、钼矿、铜矿、水泥用灰岩、普通萤石矿、岩盐、地下热水等为主,勘查区总面积9609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7%。全省可供煤炭、铝土矿勘查的空白区域有限,贵金属、有色金属矿500米以浅区域勘查程度相对较高,深部矿、隐伏矿勘查程度相对较低。钼矿、金矿、银矿、铅锌矿、铝土矿、岩盐BOB半岛、萤石、石墨、蓝晶石等矿产找矿潜力巨大。
开发现状。全省共有各类矿山2608个,其中大型153个、中型256个。全省固、液体矿石产量总计31973万吨。开采矿种以煤矿、铁矿、铅锌矿、金矿、铝土矿、钼矿、银矿、水泥用灰岩、萤石、建筑石料、矿泉水、地下热水等为主。煤炭开发强度较大,接替建井资源不足;铝土矿露天开采资源不足,开采深度加大;金矿、铅锌矿等浅部矿开采殆尽,多数矿山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资源危机。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艰巨,矿山开采占用、损坏土地面积8.11万公顷,历史遗留及责任人灭失亟待治理矿区面积2.78万公顷,其中“三区两线万公顷。矿山开采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积存总量86728万吨,矿坑水等废水、废液年排放总量48081万立方米。
过去十年,全球矿业产能扩张增速超过需求增速,造成矿业产能过剩和主要矿产品价格下行,国内矿业发展步履艰难。但国内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国内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还在持续缓慢增长,我国矿业正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十三五”时期,我省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结构优化的关键阶段,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改变,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还在增长,但需求方式有所改变,矿业发展的优势与挑战并存。“一带一路”建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重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郑州入列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区位交通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持续提升等为我省带来的发展机遇、发展优势前所未有;经济下行压力大、城镇化水平低、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等困难挑战前所未有。
目前我省矿产资源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非常规能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开发滞后;煤炭、钼矿等优势矿业调结构、去产能压力较大;金矿、铝土矿、铅锌矿、萤石等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保障程度低;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矿山布局散、规模小、开采方式粗放等现象;共伴生资源、尾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恢复治理任务艰巨;公益性地质调查社会化服务亟待加强。
总体看来,我省正处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关键阶段。矿业结构性改革成为当前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成为我省矿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必须抓住战略机遇,改革创新、克难攻坚,着力强化规划管控,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推动资源有效供给和保障能力提升、矿业结构优化、资源绿色高效利用迈上新台阶,努力开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绿色协调发展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主线,着力提升资源有效供给能力,着力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加快资源高效利用和矿业绿色转型升级,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促进资源服务民生,落实“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让中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更加出彩奠定坚实资源基础。
——坚持统筹开发、科学布局。统筹规划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科学布局重点矿种、非常规能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勘查开发,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提升矿山企业综合竞争力,保持矿业在区域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坚持把高效利用放在首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放在第一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坚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立足省内,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充分利用省内外资源与市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进“走出去”战略实施。
——坚持依法管矿、依法行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快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升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矿业投资环境。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目标和战略导向,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现状、经济发展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今后五年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非常规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及传统优势矿产实现找矿新突破,开发利用布局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普及,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局面。
——基础性地质调查取得新进展。完成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图幅修测和物化探测量;完成重要经济区和中原城市群综合地质调查;完成非常规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调查评价18项,新提交找矿靶区50余处。
——重要矿产资源实现找矿新突破。预期提交重要矿产资源大型及以上矿产地8—12处。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基地。
——开发利用布局结构得到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小、散、乱矿山得到有效治理,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250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超过18%,全省矿产采选业产量、产值稳步发展。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
——重要矿产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矿业进一步转型升级,主要矿种所有矿山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全省矿山“三率”达标率大于90%,难选矿、低品位矿、共伴生矿、新类型矿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绿色矿业进一步发展。新建和在建矿山必须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大中型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小型及以下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同步治理;预期完成矿山治理恢复面积0.67万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面积0.15万公顷,“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占比达到70%。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新进展。构建勘查开发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勘查开发监管,营造勘查开发良好秩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开放技术服务市场,健全压覆重要矿产协调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矿政管理效能。
2025年展望目标:矿产资源保障和有效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稳定开放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和绿色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新格局基本形成。
以新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全省矿产资源发展方式转变,主动适应矿业发展新趋势,稳定铝土矿、钼矿、煤炭、金矿等产业优势,超前谋划非常规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开发,创新与突破开发应用关键技术,大力推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和绿色开发,加快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着力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勘查开发投入力度,持续推进铝土矿、金银、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同时加大非常规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勘查开发力度,发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探明一批急缺矿产,以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
——着力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储备一批战略矿产,开发一批优势矿产,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和延长产业链,提高优势矿业集中度,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着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把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探索构建治理新模式,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根本好转。
——着力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切实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一批境外勘查开发基地,化解省内紧缺资源供给、产能过剩等问题,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
——着力维护群众资源权益。拓宽地质服务领域,提升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建设,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统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促进资源勘查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城市转型升级、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国际矿业勘查开发,构建全省矿业发展新格局。
优势矿产勘查开发方向。根据我省优势矿产资源特点和矿业现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出发点,调整优势矿产勘查开发方向。
重点区域差别化协调发展。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禀赋和矿业发展布局,采取差别化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区域内矿业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加强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建设能源资源基地5个。分别是:煤炭基地、豫西北铝土矿基地、豫西钼钨多金属矿基地、小秦岭—熊耳山金银多金属矿基地、南阳石墨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基地。
建设国家规划矿区7个。分别是郑州煤炭矿区、平顶山煤炭矿区、焦作煤炭煤层气矿区、永夏煤炭矿区、义马煤炭矿区、鹤壁煤炭矿区、南阳石墨矿区。
依托资源型城市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多元发展和优化升级。
资源成长型城市有序发展。永城、禹州等成长型城市资源开发处于上升阶段,要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积极谋划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资源成熟型城市跨越发展。三门峡、鹤壁、平顶山和登封、新密、巩义、荥阳等成熟型城市资源开发处于稳定阶段,要高效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续替代产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
资源衰退型城市转型升级。焦作、濮阳和灵宝等衰退型城市要做好资源枯竭矿山转产退出工作,改造提升煤炭、化工、贵金属、有色金属等传统支柱产业。加快推动焦作煤层气、濮阳盐化工、灵宝贵金属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
资源再生型城市创新发展。洛阳、南阳和安阳县等再生型城市,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东联西进、贯通全球。深化“走出去”战略,集中全省三大地勘行业局技术力量,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安排部署勘查项目;加强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地的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重点在中亚BOB半岛、南亚、非洲和南美洲等地区开展地质找矿工作,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积极开展国际能源、矿产及其他产能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鼓励支持引导省地勘单位与优势矿业企业合作,开展境外勘查开发;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矿山企业的开采投资、管理优势,建立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联盟;对有开发前景的项目开展合作勘查开发,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同担、利益共享。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利用外资参与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新技术等开发应用项目,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力度,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调查评价工作,进行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提高地质资料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基础性、常规性地质调查。在小秦岭、栾川、熊耳山—外方山、渑池礼庄寨—平顶山、桐柏等整装勘查区,开展宫前、寺河、长水、张村、大章、潭头、古城、禹县、顺店、郏县、平氏、祈仪、新集等13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综合调查,合计面积约5460平方千米,实现区中选区、区中选点,进而选择有利区域开展更大比例尺的矿产地质调查评价试点。开展泌阳、洛阳、临汝、许昌、陵川、鹤壁、长治、邯郸等8幅1∶20万区域地球化学元素补测与成图工作。
加强公益性、服务型地质工作。加大公益性、服务型地质调查力度,拓宽地质服务领域。重点推进中原城市群、中小城镇及工业集聚区城市地质、旅游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业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城镇地质灾害调查、勘查与风险评价。开展区域地热水、干热岩、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地质环境综合监测网络建设,实施地下水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及地面沉降等监测工程。
实施调查评价项目18个。结合我省矿产资源潜力、地质工作程度和开发利用现状等,规划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18个,为非常规能源和“三稀”矿产、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找矿勘查提供依据。
市、县级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部署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特色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特色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提供依据。
地质找矿与开发利用重大科技攻关。与国土资源部直属科研院所及相关高校联合,加强基础地质研究,加强大宗矿产、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研究,加强深部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加强找矿突破关键技术、开发利用关键疑难技术攻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成果集成研究,完善全省地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重点矿区水土污染及修复技术等攻关;开展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标准体系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计算机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监管的“5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应用体系,解决“一张图”基础数据库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建成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强化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完成《河南省地质志》《河南省矿产地质志》《河南省地质环境志》等志书的新编、续编。建立我省基本比例尺地质图件更新机制,完善和更新基础性和应用性系列地质图件。建立全省中小比例尺地质矿产图等多种图件的空间数据库,完善更新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物化探数据库等一批数字国土基础数据库。
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成矿预测、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地质环境监测,提高地质找矿与公共服务水平。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数据中心,加快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社会化服务水平。编制矿产地质志,全面反映矿产勘查成果和成矿规律。
加大非常规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勘查投入,持续推进市场需求量大的传统优势矿产勘查,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划分区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勘查矿种的划分。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及市场需求,重点勘查铝土矿、金、银、铅锌矿、钨矿、非常规油气和“三稀”、天然碱、晶质石墨、萤石、地热等矿产;限制勘查石煤、金红石等矿产;禁止勘查蓝石棉和高硫、高灰煤炭等矿产。
持续推进矿山后备资源勘查。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矿山矿业权人开展矿山深部及矿体延伸毗邻空白区域找矿和综合勘查,采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协议出让获得其采矿权深部及矿体延伸毗邻矿业权空白区域探矿权,可依法申请增列勘查矿种。加强非常规能源勘查。积极培育新能源勘查市场,加大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干热岩、地热能等非常规能源勘查力度,力争实现清洁能源找矿突破。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加大财政资金对“三稀”矿产、贵金属、晶质石墨、萤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勘查投入,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发现并探明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找矿新突破。
加强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促进煤系地层多矿种综合评价与综合利用,煤炭勘查必须对煤层气、铝(粘)土矿等进行综合勘查,并加强煤系地层非常规天然气评价;铝土矿勘查必须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进行综合勘查,并加强锂、镓、铷、轻稀土矿以及铁矿、硫铁矿综合评价;金银多金属矿勘查必须综合评价共伴生有益组份;石灰岩矿勘查必须对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进行综合勘查与评价。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勘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采取独资、多家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勘查、与省财政资金合作勘查等多种方式投资地质找矿。
重视和加强有效勘查。从找矿效益和质量入手,加强社会急需矿产勘查。对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的金红石等矿种,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高铝三石”等矿种,埋藏过深、开采经济不合理的煤炭等矿种,仅开展调查评价,最多做到预查。
为优化矿产勘查布局,合理有序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提高勘查成效,促进矿产勘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空间上划分出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划分原则。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围绕重点勘查矿种划定重点加强勘查的区域,包括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划定重点勘查区12处。主攻矿种为铝土矿、金矿、银矿、铅锌矿、萤石矿、晶质石墨、稀有金属矿、水泥用灰岩、膨润土矿等。
重点勘查区管理措施。各级财政资金优先投入重点勘查区内的勘查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区内勘查,区内优先勘查主要优势矿种,严格第三类矿产的开发准入,确保区内勘查项目顺利实施。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依法在区内开展勘查工作,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限制勘查区划分原则。将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现阶段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区域、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勘查矿产资源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管理措施。限制勘查区内严格限制新设限制勘查矿种作为主矿种的探矿权,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申请扩大勘查区范围和变更勘查矿种,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
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原则。在重点勘查区以及有一定找矿信息的区域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
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共设置区块228个,其中煤炭10个、铝土矿20个、金矿62个、银矿20个、铅锌矿14个、萤石矿21个、晶质石墨19个、锂矿5个、铌钽矿5个、重稀土矿6个、铀矿2个、重晶石矿8个、其他矿产36个,全部为新设,在国家规划矿区的有53个。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本辖域内其他区域进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勘查规划区块管理政策。原则上按照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出让探矿权,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但以下情况视同符合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设置的探矿权;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扩大勘查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的探矿权;无缝衔接进行合并的探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探矿权。
提高勘查质量。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实施、野外验收、报告编制、成果提交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
规范勘查行为。建立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边探边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矿产资源勘查负面清单,对勘查工作投入达不到年度计划要求的探矿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探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和延续。
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调整开发利用方向,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划分区管理,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空间关系,严格开发准入管理,构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新格局。
从供给侧确定开采矿种划分。鼓励开采煤层气、页岩气、铝土矿、金矿、银矿、“三稀”矿产BOB半岛、萤石、岩盐、天然碱、珍珠岩、膨润土、钠长石、钾长石、地热等矿种;限制开采高硫高灰煤,不再新建高硫高灰煤矿井,限制开采钼矿、金红石、砂金、砂铁及湿地泥炭;禁止开采石煤、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粘土;保护性开采晶质石墨、独山玉、密玉、虎睛石等矿种。
控制产能过剩矿产开发。煤炭、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控制新建矿山。除国家批准外,严格控制新增煤炭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新建钼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
为优化矿产开发布局,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友好协调发展,空间上划分出重点矿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重点矿区划分原则。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市场需求量大、对全国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
划定重点矿区13处。将我省重要矿种大型矿区,以及大中型矿区集中分布区划分为13处重点矿区。
重点矿区管理政策。重点矿区要整体开发,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向资源利用率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矿山企业倾斜。对区内已设置的影响大矿统一开采规划的矿山,引导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点开采矿区内矿山必须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同步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开采区,并严格管理。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港口、机场、国防工程建设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矿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禁止开采区设立及调整。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新设和区域范围规划调整时,相关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必须妥善解决区内已设矿业权,明确已有矿业权的处置意见,保护区内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合理划定区域范围,方可纳入禁止开采区名录。
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矿业权处置。在禁止开采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不得转让、变更,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已设置的采矿权,坚持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和不扩大矿区范围、不变更矿种、不变更生产规模原则,到期后不得延续。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全面退出。
限制开采区划分原则。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包括: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划分。包括: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省级森林公园的集体林范围,国家、省级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目前开采技术经济条件不成熟的限制开采区4处,方城县罗庄等金红石矿区、新县杨冲金红石矿区、新县红昱金红石矿区和西峡县八庙金红石矿区;开采可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2处,淅川县下集砂金矿区和嵩县高都川砂金矿区。
限制开采区管理政策。在限制开采区内,要严格控制限制开采矿种矿业权的设置,确实需要设置矿业权时,要严格规划审查,必须进行规划论证。
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原则。根据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对地质勘查程度已经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区域,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综合考虑矿区地质条件、资源储量、地形、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贯彻大矿大开的指导思想,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体开发,杜绝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对国家规划矿区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共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煤炭62个、晶质石墨3个,其中新设4个、探矿权转采矿权11个、已设采矿权调整49个、已设采矿权整合1个。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辖域内其他所有矿产进行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对影响整体开发、生产安全以及开采经济技术上不合理的已设采矿权,通过资源整合进行调整。
开采规划区块管理政策。原则上按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设置采矿权,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主体,在开采规划区块之外申请设置采矿权的,要进行规划调整论证。以下情况视同符合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新设采矿权;扩大开采范围不超过原面积25%的采矿权调整。已设砂石土矿产、零星分散矿产资源采矿权和其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采矿权,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所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大中型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小型矿山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鼓励老矿山通过整合、提升规模达到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新建钼矿、锰矿、石膏矿、地下开采铝土矿、与煤矿共伴生硫铁矿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新建矿山应符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地质勘查程度应满足相应矿山设计的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设计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对共伴生多种重要矿种的矿产地,开发利用方案要进行开采主矿种论证,根据国家政策、开采条件以及矿种的重要程度确定开采顺序。
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相邻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边界之间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300米。“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严禁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其他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必须采用绿色开采方式,集中连片规模化开采、不留死角整体开发。
矿产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建立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系统,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建设。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成果区和矿业权灭失区纳入储备范围;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限期关闭后纳入储备。制定矿产资源储备制度,鼓励企业参与储备。将暂不能利用的矿产,埋深较大近期开采不经济的煤炭、铝土矿、铁矿,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的钼矿等列为全省战略储备。
建立未利用矿产地动态变化账单。对纳入矿产地储备及纳入禁止、限制开采区的未利用矿产地,以及其他暂未利用矿产地,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对社会需求、开采经济技术合理性、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动态变化进行实时评价,以便适时有序合理投放。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资源节约集约优先,提升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
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平相适应,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发展。按矿种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其中煤炭、铝土矿、钼矿等总量控制为预期性指标,以市场调控为主,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和有效监管,确保指标落实。
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常态化。持续开展以政府引导、骨干矿山企业为主导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解决矿山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适度设定煤炭、铝土矿勘查开发主体资格,就近煤炭骨干企业有优先重组权,大中型铝土矿主要面向国家和省核定的氧化铝企业及铝硅质耐火材料大型企业配置。
铝(粘)土矿资源合理分配高效利用。合理分配和优质优用铝土矿、高铝粘土矿、耐火粘土矿及共伴生锂、镓、铷资源,鼓励氧化铝企业高效利用高铝粘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对暂时不能充分利用的富含锂、镓、铷粘土矿资源进行一定的保护。
完善矿产“三率”最低指标。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和开采技术条件,制定不低于国家指标的“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作为开发利用“底线”和“高线”,并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等适时调整。
严格矿产“三率”最低指标要求。构建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有效机制。“三率”指标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和我省已经公布的最低“三率”指标要求,暂未公布最低“三率”指标的矿种,参照同类矿种、同类矿床的平均水平确定。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公开调查评估结果,发布“先进名单”和“不达标名单”。
加强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完善先进技术推广目录,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选矿方法、选矿流程和选矿设备。
开展难选矿、低品位矿、共伴生矿、新类型矿综合利用研究。持续开展共伴生矿、低品位矿、新类型矿节约与综合利用研究,对晶质石墨、钠长石、钾长石、含锂镓铷粘土矿、赤铁矿、硅线石、锂铌钽矿、膨润土、煤系高岭土矿等选矿与深加工关键技术进行攻关。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和废水利用,提高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开展全省贵金属、有色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的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其分布、物质组分、结构构造,对其资源价值及利用进行评价。鼓励矿山企业对盖层剥离、巷道掘进等形成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研究与推广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的开发利用方式,对含有有用组分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矿资源,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创新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延长产业链条。力争在我省“高铝三石”、石墨、萤石等优势资源应用和深加工技术方面有新突破,为开发优势矿产提供支撑。在矿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应用方面,力争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非常规能源、“三稀”矿产、放射性矿产以及重要矿种等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技术攻关。
着力推广绿色采选方式。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式开采方法,建筑石料类矿山尽可能一次性采完、不留边坡或少留边坡,对现存的高边坡一面墙推进采矿方式限期完成整改;地下开采矿山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要积极推广充填法开采技术;推广干式堆存尾矿库技术,加强废石、尾矿的再开发再利用。煤炭开采原则上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等绿色开采方式;高瓦斯煤矿应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煤炭开发不得对铝土矿等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引导企业积极探索铝土矿井下开采技术和煤铝兼采技术。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细化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验收评估,推进全省生产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7处。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设平顶山、永城、灵宝、卢氏、栾川、巩义、桐柏等7处绿色矿业示范区,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以绿色矿业示范区为引领,推动全省矿业绿色可持续健康发展。
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在矿山立项阶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勘查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按照“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和矿区环境优良化。对新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新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大力推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达到标准。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快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积极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开发式治理新模式,多策并举,整治后的土地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向社会公开吸引社会资金开展治理,逐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露天矿山关闭行动。全面调查“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各类露天矿山现状,包括固体废弃物、尾矿、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情况,制定露天矿山关闭清单和关闭时序安排,逐步关闭露天矿山。在“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内,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到期一律关闭退出。
完成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完成全省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污染关系影响调查、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域1∶5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详细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分布、规模、危害对象及程度等,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完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集成研究,完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自主监测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省、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体系,推动以大中型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基础的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全省重要矿产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动态监测,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完成焦作市国家级和永城市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划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经影响或严重危害到矿区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的区域以及“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区,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23处。根据全省煤炭、铁矿、水泥用灰岩、有色金属、建筑石料等露天及地下开采矿山造成的地面塌陷、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情况,划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23处。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管理政策。重点治理区内所有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恢复治理工程,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作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的,必须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重要交通沿线与水利工程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包括焦桐高速(巩义段)、连霍高速(新安段)等交通干线沿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邓州段、渑池县小浪底库区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崩塌、滑坡、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损毁,主要治理措施为危岩体清理、废渣清理、回填、植树绿化等。
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矿山依法有序全面关闭退出,按保护区规划进行生态恢复。主要任务包括塌陷区回填、废渣清理、边坡整治、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程。
重点风景区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包括襄城紫云山风景区、方城县七峰山景区、息县濮公山景区、驻马店市驿城区西部生态旅游区等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治理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损毁等。治理工程应与景区开发规划、景区特征相结合,实现景区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协调发展。
城镇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为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施包括平顶山市、焦作市、永城市、新密市、宝丰县等城镇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治理周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损毁等。治理工程应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实现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区土地复垦工程。重点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沿线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开展义马、郑州、平顶山采煤塌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主要任务包括塌陷区回填、废渣清理、边坡整形、含水层修复、植树绿化BOB半岛、土地复垦和综合整治等。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全面开展采煤沉陷区详细调查,系统查明采煤沉陷区的分布BOB半岛、规模、塌陷程度和危害,提出分类治理对策措施。探索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将平顶山市石龙区、鹤壁市鹤山区和南阳市官庄工区列为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试点,重点支持新密市、永城市和宝丰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带动全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对开发过程中剥离的适宜耕地的表层土壤,做好收集和贮存工作,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地改良等环境恢复治理。禁止将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物料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复垦土地应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实施河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等重大工程事关全局、意义深远,对规划的全面实施具有重大突破作用和带动作用。
矿产资源保障重大工程。实施《河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三阶段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统筹全省矿业经济布局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坚持优势矿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找矿并重,统筹推进整装勘查区内优势矿产、非常规能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勘查,预期提交大型—超大型矿产地8—12处,铝土矿、金矿、银矿、晶质石墨矿、萤石矿等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大幅增长,为省域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三门峡—洛阳—郑州煤铝联采综合利用重大工程。加快突破制约煤下铝土矿开采的煤炭铝土矿联合开采技术、采空区积水和底板水的控制技术、煤矿采空区下铝土矿开采技术、共伴生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等瓶颈,实现煤炭、铝土矿、耐火粘土矿及共伴生锂、镓、铷资源的综合开采和高效利用。
栾川—嵩县钼钨金银多金属矿综合利用重大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推进难选冶黑色金属、低品位和共伴生资源、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延长产业链条,促进有色金属、贵金属深加工等产业发展。
灵宝—卢氏金银多金属矿综合利用重大工程。重点提升低品位金矿选冶水平、共伴生有色多金属选冶水平,延长产业链条,促进有色金属、贵金属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开展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调查评价与综合利用技术攻关,促进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化利用,逐步消除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危害。
地热资源开发综合试验区工程。加大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挑选有利区域建设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试验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装备,推动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迈上新台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大工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沿线和水源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为引领,实施“三区两线”、重点风景区及周边、资源型城市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落实治理责任,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集中连片解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及政策性强制关闭矿山造成的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资金以财政资金为引领,吸引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治理;对于有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及时进行治理。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矿业经济发展。将成矿条件优越的贫困地区作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支持重点区域,优先设立重点勘查区,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找矿工作。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促进研发、探采、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引导矿产资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大贫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多策并举,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投资恢复治理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建设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推动贫困地区旅游地质资源开发利用。
完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严格实施《规划》,加强统筹管理,加大规划实施投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和符合规定的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新立矿业权必须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原则,将省级矿业权交易专业平台整合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矿业权实现网上交易。促进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进一步优化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审批改革。切实做好国土资源部下放的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做好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下放范围。改进技术方案编制评审方式,探索推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探索改进矿山用地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矿山临时用地问题,采矿结束后恢复原有土地性质和用途。
创新勘查开发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矿产勘查开发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新格局。构建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机制,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创新矿产资源督察员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督察作用。全面开展优势矿种“三率”指标考核,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水平。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改进矿山储量、资源开发利用等动态管理办法,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管理。发挥日常管理与年度检查的效能,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保障矿业秩序规范有序。
强化涉矿技术服务管理。明确涉矿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规程和标准,充分开放中介技术服务市场,营造破除垄断、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地勘单位、评审和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执业规范、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
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建筑物或建筑群、城镇发展区建设,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工作,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有矿业活动的省辖市、县(市、区)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重要矿种的全省或地区性专项规划,必须服从《规划》。
严格执行规划会审制度。省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必须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和开发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立项、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用地。
充分发挥重大工程的引领作用。加大对河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露天矿山关闭行动等重大工程的监管力度,加强重大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和信息化管理,鼓励探索实施模式创新,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调与合作,确保重大工程顺利实施。
加强相关规划协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规划》要及时进行调整。做好与土地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强纵向、横向以及内部协调,加强相关规划和发展要求的协调衔接,推进“多规合一”,确保《规划》确定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大战略和重点工程落到实处,一张蓝图绘到底,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编制市、县级城市发展等相关规划,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论证,协调城市发展区域布局等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
建立规划管理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对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和落实。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建立规划协调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督办制度,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分析规划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并作为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
建立多元化的国土资源发展投融资渠道。依法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收入的征收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整合各项资金,提高国土资源发展资金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充分利用省财政资金,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的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引导企业加大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